一、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》、《貨物危險性鑒定書》送樣及注意事項
1、送檢樣品量為固體:30~50克(如該樣品需做自燃試驗的1kg,氧化劑實驗的200g)、液體:50~70毫升(如需做金屬腐蝕的樣品另行通知,需樣),樣品袋(或瓶)上應標明樣品名稱及送檢單位名稱。為了便于核查,我中心對于來樣均需保留,不予退還(如貴重或特殊的樣品需退還的請在備注欄說明)。
2、送檢單位須保證所送樣品與真實的出運貨物相一致,我中心方可接受委托檢驗,如有不符,所涉及的檢測費用、法律責任及其他后果均由客戶自行承擔。
二、《物運輸條件鑒定書貨》、《貨物危險性鑒定書》表格填寫及注意事項
1、貨物名稱必須填寫樣品的具體物質名稱,不可僅填寫代號、型號或規格代碼等。
2、電池類的產品(或產品內含電池)在“貨物名稱"一欄必須寫明電池的類型(如:鋅錳電池、鎳氫電池、鎳鎘電池、鉛酸電池、鋰電池等)及電池的型號。
3、有機顏料(繪畫用丙烯類顏料除外)需寫明顏料的商品名稱、有機染料需寫明染料的商品名稱及染料的強度。
4、請如實填寫樣品的生產廠家和申請鑒定單位,報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。
5、送檢單位應盡可能提供送檢樣品的“產品安全性能數據單"(簡稱“MSDS")。
6、如果因送檢單位未填寫或錯填我中心申請表中的必填項,所導致的取件時間延時、報告錯誤、產生額外費用等均由客戶方承擔。
7、對于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》,申請表中的“運輸方式"欄一定務必填寫,如不填寫,將一律默認為空運,不予更改,由此導致的取件時間延時、報告錯誤等均由客戶方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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